上海2017年生育险是什么政策?

上海2017年生育险是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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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答案

方春霞

    您好!

       2016年7月1日起,上海市将落实生育保险新政,政策中规定在上海市申领生育保险基金的女职工必须满足条件:“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满9个月”,不满足条件的女职工将设置“等待期”。

对于不满足缴费月数条件的在职生育女性,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比例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待女职工缴费满足“等待期”后,也就是待女职工实际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用人单位可至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据了解,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规定,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或流产的妇女取消了“晚育假”,同时增加了“生育假”30日,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顺产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基础待遇98天,难产为113天,另外还可享受生育假3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每多一胎可增加15天的享受期限;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为42天;4个月以下流产(含宫外孕)的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限15天。

对于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包括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为300元,人工流产不享受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对女职工而言,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

 

回答时间:2017/11/13 2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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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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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10/22 21: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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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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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10/22 2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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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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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10/18 1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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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玲

上海2017年生育险是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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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10/18 9: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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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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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10/17 23: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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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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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10/17 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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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10/17 1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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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10/17 15: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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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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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10/17 15: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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