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国寿“幸福双康”组合计划
咨询:国寿“幸福双康”组合计划
医生律师都强力推荐的人生交强险——推荐对比了解 2016常青树 保障全,保费低 保障至终身!华夏保险全国各地可实现V信投保,方便快捷
1.77种重疾100%赔
2 33种轻症额外赔20%
3 不同轻症额外赔付5次
4 轻症豁免保费
5 任何疾病终末期100%赔
6 身故(疾病身故、法定宣告死亡、寿终正寝)100%赔
7 全残100%赔
8 双豁免(投保人罹患轻症、重症、全残、身故豁免投保人保费)
9 就医绿色通道 增值服务,解决客户今后在生活中看病难,看专家难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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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排指定专家进行诊疗服务
(2)安排客户住入指定专家病房
(3)安排指定专家给客户进行手术
(4)专家诊治后期提供一年的专业医生定期电话关爱回访
(5)提供包含 专家门诊,专家病房,专家手术的复诊服务
(6)补贴客户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省内异地就诊2000,省外5000就医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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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110种疾病保障)
重疾保障:77种,100%基本保额,保障终身
轻症保障:33种轻症额外赔付20%,保障终身。不同轻症可赔5次,且豁免后期应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障:100%基本保额,保障终身。
全残保障:100%基本保额,保障终身。
终末期疾病保障:100%基本保额,保障终身。
轻症双豁免功能,被保险人自带轻症豁免保费,可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当投保人不幸身故、全残、重疾、轻症,即可豁免后期应交保费。双豁免功能,人性关爱!
真正做到有病治病,无病养老!(任何时候退保都能取回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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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华夏人寿的代理人,很高兴为您服务。向您推荐华夏常青树2016,保110种疾病(77种重疾+33种轻症),六大保障,轻症豁免,额外赔付保额的20%,累计5次加1次重疾,全国通保。欢迎来电详细咨询151-8221-4981
您好,幸福双康”组合计划由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和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原位癌等10种特定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新康宁合同继续有效(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等4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新康宁合同终止(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新康宁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给付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新康宁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照康复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康复金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康复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康复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具体以康复金条款为准).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被保险人于康复金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康复金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康复金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在康复金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康复金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康复金合同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祥细欢迎加V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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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了解我们人保的“无忧一生”健康险。它可以说是保险界健康险的王牌代表。低保费,高保障。保终生,保障范围54种重疾+15种轻疾。相比其他产品,它保障范围广但同样的保额,保费却更低。同时,它也能附加其他的意外医疗和住院医疗...投保案例:30岁男,保20万健康/身故+10万意外身故+10万意外伤残+1万意外医疗+100元/天住院津贴,做20年交,年交只要6000左右。如需详细了解,欢迎来电咨询,你刚好需要,我正好专业。我是中国人保资深经理刘成华,从业9年。中国人保,服务为民,让利于民,造福于民。祝你生活愉快~
“幸福双康”组合计划由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和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组合而成。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原位癌等10种特定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新康宁合同继续有效(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等4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新康宁合同终止(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新康宁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给付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新康宁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罹患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照康复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康复金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康复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康复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具体以康复金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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