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财险特别约定能约定什么?有没有成型的约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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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务几乎从一面世起,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除格式的保险条款外均具有特别约定条款,该特别约定条款往往在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保险单里体现.现保险实务中特别约定条款往往成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争执不休的焦点.笔者现仅就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谈谈自己的粗略看法.一、财产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实例分析。
某保险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向白云区金马间花店签发《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单》,保险单注明保险公司对间花店里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单特别约定: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五千元整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2、流动资产必须存放在十公分以上的地台板上,否则发生水损时十公分以下的流动资产将不予承担责任赔偿责任……保险期限内金马间花店遭受了暴雨袭击致库存商品大面积受损。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依特别约定条款相应免除责任。本案如严格适用特别约定条款,特别约定条款1导致投保人对自然灾害无任何过错亦要承担至少五千元的损失,另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如经济损失在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下时保险公司全部免除赔偿责任,对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履行索赔、定损等等程序徒劳无益;间花店里除了两台间花机外存放的全是库存商品,该库存商品显然属于特别约定条款里的流动资产,特别约定条款2将导致整个店里的地面需垫高十公分,买保险的同时应把地面垫高十公分,试问如果整个地面垫高了十公分,保险事故发生时又以何作为参照标准?本案的特别约定条款令投保人异常难受,此暂且不论该条款是否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明确说明。
二、财产保险条款是经过严格程序制定、受政府严格监管、对同性质保险事故平等保护、实施过程中保险人负有说明义务而无权修改的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4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必须专门指定一法律责任人负责所制定的保险条款的法律事务,该法律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3年以上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验;
(四)过去2年内未因执业行为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人指定法律责任人还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法律责任人对所制定的保险条款负责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对保险条款承担下列责任: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法律责任人违法制定保险条款的应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直至刑事处罚。保险人经过如此严格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保险条款还需要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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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好,保险特别约定又称特别约定,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与第1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各自产生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和期限,则于约定条件形成或者期限届满,合同开始生效。 对于大多数合同而言,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开始,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