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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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1月日正式执行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成都市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如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a、一级医院:200元;
b、二级医院:400元;
c、三级医院:800元;
d、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60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a、一级医院:100元;
b、二级医院:200元;
c、三级医院:500元;
d、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