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的医疗保险,热卖产品有哪些?

咨询一下如今比较热卖的中国人寿的医疗险产品,有适合26岁女性的该类产品,还望资深专家给推荐一二,感激之情难以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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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答案

姜爱玲

看到您在咨询以上问题,确实问的比较专业!
涉及的基本面与基本点,并非三言两语就能把详情讲的透彻清楚!
况且,如果文字篇幅短,不足以把问题描述清楚!篇幅过长,不容易看懂!
针对详情还是建议咨询专业规划热线:135 1075 8987!V信同号,可以添加并欢迎随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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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2/5 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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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志英

您好!
    希望太平洋寿险顾问叶志英可以给您帮助QQ1019122127 T:13912392496谢谢

回答时间:2013/8/8 16: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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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祥春

沈女士您好,我是衡阳地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匡祥春,本人感谢您的保险咨询,并且很乐意为您服务,只不过您现在所提供了的个人资料不完整(只提供了您的年龄和性别),请提供其它更加详细的个人资料,比如个人的财务收入情况和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已经买过其它保险公司的某些产品和保险保额,您所提供的资料越详细,我们好根据您的个人情况方便给您推荐合适的险种,您觉得呢?详情请点击我的头像进行联系,期盼您的回复。今天是八月八号,祝您家庭安康,万事如意~ _ ~

回答时间:2013/8/8 11: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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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祥春

【国寿鸿康至尊版保险组合计划】
产品所属分类: 健康保险 疾病保险 电话销售保险

【产品简介】 35种重大疾病全面保障,为您的家庭保驾护航。即刻拨打4008-777-777中国人寿电销专线,幸福生活,从鸿康至尊开始! 

【保险期间】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费】 价格可咨询当地电销中心

【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周岁,选择月交保费720元,20年交,基本保险金额20.7992万元,保险期限为至80周岁,保险利益如下:

身故保障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

1.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20%;

2.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障
给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20%,即20.736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
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即20.7992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间内,豁免确诊日以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期保费,视同已交。

【产品特色】

保障期长
交费10或20年,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观察期短
重疾观察期短,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仅有180天

超额返还
满期生存,返还所交保费的120%

重疾面广
除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疾外,额外增加10种重疾保障

保费豁免
重疾赔付后保费豁免,继续享有身故与满期保障

保单借款
提供方便的借款功能,呵护您的幸福的生活

【了解详情】

 

王先生,30周岁,选择月交保费720元,20年交,基本保险金额20.7992万元,保险期限为至80周岁,保险利益如下:
身故保障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
1.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20%;
2.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障给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20%,即20.736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即20.7992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间内,豁免确诊日以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期保费,视同已交。


保障期长交费10或20年,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观察期短重疾观察期短,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仅有180天
超额返还满期生存,返还所交保费的120%
重疾面广除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疾外,额外增加10种重疾保障
保费豁免重疾赔付后保费豁免,继续享有身故与满期保障
保单借款提供方便的借款功能,呵护您的幸福的生活

保险责任
国寿鸿康至尊版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20%;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20%给付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的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购买须知】

 

王先生,30周岁,选择月交保费720元,20年交,基本保险金额20.7992万元,保险期限为至80周岁,保险利益如下:
身故保障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
1.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20%;
2.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满期保障给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120%,即20.736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即20.7992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间内,豁免确诊日以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期保费,视同已交。


保障期长交费10或20年,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观察期短重疾观察期短,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仅有180天
超额返还满期生存,返还所交保费的120%
重疾面广除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疾外,额外增加10种重疾保障
保费豁免重疾赔付后保费豁免,继续享有身故与满期保障
保单借款提供方便的借款功能,呵护您的幸福的生活

保险责任国寿鸿康至尊版两全保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20%;
2.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20%给付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鸿康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主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重大疾病确诊日在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交纳的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范围
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其配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您可以选择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交费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特别开通月交方式,减轻交费压力。

投保方法
您足不出户,只需要电话联系,我们就会以最快的速度为您将保障送到家。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回答时间:2013/8/8 11:18:59
有帮助1
匡祥春

沈女士您好,中国人寿健康类医疗保险产品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现只推荐几款热销的国寿医疗产品,仅供参考。

1。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产品简介】
 更幸福的生活来自更全面的健康保障;行业领先40+10疾病保障;保障范围广,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所未有的全面健康保障,呵护您的幸福生活。 

【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选择10年交费,年交保费1635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王先生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王先生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给付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王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 多重保障
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

健康保障 全面呵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为康宁终身(2012版)]不仅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

重疾范围 行业领先
康宁终身(2012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行业领先;

特定疾病 提前给付
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2012版)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

高残意外 尽显关爱
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

【了解详情】
保障范围内的四十种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4. 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 严重冠心病
3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购买须知】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回答时间:2013/8/8 11:11:30
有帮助1
丁丽群

26周岁:622元一年,就可以有重大疾病30万,意外伤害50万,意外医疗2万,意外住院津贴200元/天。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在首年保额基础上,每年免费增加6%,累积最高增加首年保额的18%。
如果费用预算有限,建议买保险的顺序:先健康意外医疗保障类,再养老投资理财类。
一份完整的保障计划包括寿险、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疾病住院类、养老险类都是应该乘年轻身体健康时尽早规划好的。
重疾与意外是可以消费型与返还型结合起来购买的,以保障到人生最关键的三十年,让它保额足够。
年龄与保费相关,保额与收入匹配的。重疾可以做到年收入的3--5倍左右,意外可以是年收入的5--10倍。
细节问题再个别交流!  

回答时间:2013/8/6 10:18:26
有帮助1
李雅琴

美女,你好!我在中国平安上班,你也可以了解平安的医疗险!我们的医疗险是按次数报,只要出院超过30天,就可以反复报,而且同样的病,次年也可以报,5年审一次,详情欢迎来电!

回答时间:2013/8/6 10:14:28
有帮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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