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销售自己的产品时配备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而这个险可随客人的愿意买与不买。保险公司承诺按销售量给予提成,公司能把这个提成跟着工资一同发放,纳入交税范围吗?
赖先生是站在管理的角度,还是站在业务员的角度?如果是管理者的角度,那是考虑公司的合法纳税吗?纳税对于国家和企业肯定是好事,就业务员来说,是否可以单独发放保险代理的收入?有意可联系我.
哪个公司?
这是违反保险法的!
我感觉不可以!不是一样的工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销售,是不同内容的产品,所谓配套只是一种私下的合作,不应放在台面啊!
您的问题,俺看还是私下具体交流一下吧,情况好像不怎么详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