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医疗保险怎么买

怀孕医疗保险怎么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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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答案

吴非之

您好,可以考虑买平安的幸孕星,投保年龄20-40岁,产品保障有,保妈妈的羊水过少等26种妊娠特定疾病医院保险金,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有三个版本,保额,保费也不相同,如需了解可点击头像咨询我。

回答时间:2021/6/27 1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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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荣

你好!请联系我给您服务!泰康有专属的孕期保险

回答时间:2021/6/27 7: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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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卉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信保诚「好运宝」母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 中信保诚「好运宝」母婴医疗保险产品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孕妇妊娠严重疾病、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及孕 妇妊娠身故保障。 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 “我们”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您”指投保人,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等待期 1.3 保险责任 1.4 免赔额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保什么 2.1 除外责任 2.2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2.3 其他免责条款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5 如何退保 5.1 解除保险合同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6.1 保险合同的构成 6.2 保险金额 6.3 保险责任的开始 6.4 投保范围 6.5 年龄误告 6.6 合同效力的终止 6.7 诉讼时效 6.8 变更通讯方式 6.9 争议的处理 6.10 特别约定 6.11 适用币种 7 名词释义 附录 1 附录 2 附录 3 附录 4 保险计划表 妊娠特定疾病定义 妊娠严重疾病定义 先天性疾病定义 中信保诚人寿[2021]医疗保险 031 号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 1.1 等待期 1.2 保险责任 1.3 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好运宝」母婴医疗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以保险单位为基础,每保险单位对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孕妇妊娠 严重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孕妇妊娠身故保险金见附录1《保险计 划表》(以下简称附录1)。保险单位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住院医疗保险金 1 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 (见 7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2 中列明的妊娠特定疾病而入住我们 认可的医院(见 7 名词释义)接受住院(见 7 名词释义)治疗,对其因治 疗妊娠特定疾病所实际支出的医疗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见 7 名词释义), 我们将扣除免赔额(见第 1.4 条)后按照附录 1 所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赔付比例给付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2 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 15 天(含)内入住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 疗,对其住院期间所实际支出的医疗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我们将扣除免 赔额后按照附录 1 所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给付新生儿住院医疗 保险金。 当我们累计给付上述保险金的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 本项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2) 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3 中列明的妊娠严重疾病,我们按照附录 1 所约定的金额给付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 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中信保诚「好运宝」母婴医疗保险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 附录 2、3 中列明的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 我们在给付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时, 如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的最高 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见第 6.4 条)实际支出的医疗必 要(见 7 名词释义)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新生儿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录 1 所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 为限。 免赔额 1.4 保险期间 1.5 2 我们不保什么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连带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 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4 中列明的先天性疾病,我们按照附录 1 所约定的金额 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4) 孕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 30 天(含)内,因妊 娠或妊娠引发的疾病导致身故,不包括意外伤害事故(见 7 名词释义)导致 的身故,我们按照附录 1 所约定的金额给付孕妇妊娠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 项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24时起至次年的对应日24时止。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至该月最后一日24时止。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 2.1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7) 既往症(见 7 名词释义)或本主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 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所导致的; (9)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 名词释义); (10)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而导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7 名词释义)]确定。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 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3)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免赔额为年度免赔额,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且本主险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见附录 1。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 7 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 7 名词释义); 如实告知与保险 2.2 合同的解除 其他免责条款 2.3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 除第 2.1 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 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您缴纳保险费的 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义务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核定计算。 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4.1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括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新生 儿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 金受益人、孕妇妊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孕妇妊娠严 重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新生儿先天性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连带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 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4.2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 10 日)通知我们。 4.3 申领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 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 7 名词释义)文件; (4) 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清单或者结算证明(若以基 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我们认可的医院 住院且接受治疗,则需提供); (5) 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 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6) 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医疗费用清单; (7) 妊娠期内完整的孕期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血压、心电图、尿液、血液、超 声检查、产前筛查等检查项目; (8)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9)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孕妇妊娠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6) 妊娠期内完整的孕期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血压、心电图、尿液、血液、超 声检查、产前筛查等检查项目; (7)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的给付 5 如何退保 申领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连带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 连带被保险人是被保险人的亲生子女的关系证明文件; (5) 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清单或者结算证明(若以 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我们认可的 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则需提供); (6) 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 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7) 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医疗费用清单; (8) 妊娠期内完整的孕期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血压、心电图、尿液、血液、 超声检查、产前筛查等检查项目; (9)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0) 保险金作为连带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 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当我们赔付的金额未达上述医疗费用收据支出的医疗费用的金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 面向我们申请领回收据正本,我们在收据正本加盖印章并注明已赔付的金额后发还收 据正本。 4.4 我们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 30 日 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进行通知。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24 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 们将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 名词释义)。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的构成 6.1 保险金额 6.2 保险责任的开始 6.3 投保范围 6.4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 1.3 条的约定,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 您向我们申请投保,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保险合同生 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出具保险合同。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接受的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投保时年龄为20周岁(见7名词释义)至40周岁; (2) 投保时已怀孕且孕周24周(不含)以内的女性。 我们接受的连带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连带被保险人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分娩之活产新生儿(见7名词释义); (2) 连带被保险人为单胎,双胞胎及以上不在保障范围内; (3) 连带被保险人为自然受孕的婴儿,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 胚胎移植等)的婴儿不在保障范围内。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分娩的婴儿为连带被保险人。除非另有指明,本主险 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退还您已缴当期保险费的未 满期保险费(见 7 名词释义)。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 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会 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年龄误告 6.5 合同效力的终止 6.6 诉讼时效 6.7 变更通讯方式 6.8 争议的处理 6.9 特别约定 6.10 适用币种 6.11 7 名词释义 医疗必要 7.1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2)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 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 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指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或服务、使用器械或服用药品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系医师处方要求; (2) 在范围、持续期、强度、护理上不超过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恰当、合适的 诊断或治疗所需的水平; (3)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4) 非主要为了个人舒适或为了被保险人父母、家庭、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 方便; (5) 非病人学术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 (6) 非试验性或研究性。 专科医生 7.2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我们认可的医院 7.3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 书》;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 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 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 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 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有疾病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 症,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 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办理了入院及出院手续; (2) 全天 24 小时在医院内接受治疗; (3) 入住医院住院部的正式病床。 指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医疗必要的以下费用:床位 费、护理费、药品费、诊疗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注射费、 处置费、输氧费、救护车费。 但以下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费用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 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 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 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 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及台湾、香港、澳门 住院 7.4 基本医疗费用 7.5 意外伤害事故 7.6 遗传性疾病 7.7 陪床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费、杂费、其他费、本主险合同 签发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 疗项目》规定的自费药品和项目。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既往症 7.8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 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 确定。 (7.19) 指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前患有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 以下情况: (1) 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 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 药或治疗的情况; (3) 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 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 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11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 (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见 7 名词释 义)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7.12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出生证明、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感染艾滋病病毒 7.10 或患艾滋病 ICD-10 法定身份证明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3 周岁 7.14 活产新生儿 7.15 未满期保险费 7.16 指本主险合同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 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为 35%。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日期 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指妊娠满 28 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 1000 克及以上),分娩出 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 4 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 指本主险合同最后一期已缴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 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ICD-O-3 7.17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 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 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 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 附录 1 保险计划表 住院医疗 保险金 保障项目 孕妇妊娠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新生儿住院医疗保险金 赔付比例 标准计划 (每保险单位) 年度给付限额 1 万元(两项合计) 1000 元(两项合计) 5 万元 3 万元 10 万元 附录 2 1 2 3 4 5 免赔额 孕妇妊娠严重疾病保险金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孕妇妊娠身故保险金 妊娠特定疾病定义 妊娠期肝内胆 汁瘀积症 前置胎盘 母儿严重血型 不合 妊娠期糖尿病 产后出血并发 休克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妊娠特定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指妊娠期出现无诱因的皮肤瘙痒及血清总胆汁酸>10μmol/L。 指妊娠 28 周后,胎盘附着于子宫下段,下缘达到或覆盖宫颈内口,位置低于胎先露部。 指孕妇与胎儿之间因血型不合而产生的同种血型免疫性疾病,发生在胎儿期和新生儿早 期,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ABO 血型不合:孕妇血清学检查,ABO 抗体效价在 1:512 以上; (2) Rh 血型不合:孕妇血清学检查,Rh 抗体效价在 1:32 以上。 指妊娠 24 周后首次出现糖代谢异常,并满足下列标准: 75 克糖 OGTT (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诊断标准:空腹及服糖后 1、2 小时的血糖值分 别为 5.1mmol/L、10.0mmol/L、8.5mmol/L。任何一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 指胎儿娩出后 24 小时内阴道流血量过多,并满足下列所有指标: (1) 24 小时内阴道流血量超过 500ml; (2) 出现休克症状,如头晕、脸色苍白、脉搏细数、血压下降; (3) 休克指数(SI)≥1.5。 本次住院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费用补偿:80% 本次住院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费用补偿:60% 6 产褥感染 指分娩及产褥期生殖道受病原体侵袭,引起局部或全身感染。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7 妊娠剧吐 8 前置血管 9 羊水过多 10 羊水过少 11 未足月胎膜早 破 12 羊膜腔感染 13 子宫翻出 (1) 发热、疼痛、异常恶露为主要症状; (2) 生殖道感染的炎性包块或脓肿的检查证据。 指孕妇因妊娠反应严重,恶心呕吐频繁,不能进食,并发电解质紊乱及酮尿。排除其他 疾病引发的呕吐,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每日呕吐≥3 次; (2) 尿酮体阳性; (3) 体重较妊娠前减轻≥5%。 指附着在胎膜的脐带血管跨过宫颈内口,位于先露部前方。 指孕妇在妊娠期羊水量过多,经超声诊断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 羊水最大暗区垂直深度(AFV):≥8 厘米; (2) 羊水指数(AFI):≥25 厘米。 指孕妇在妊娠期羊水量过少,经超声诊断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 羊水最大暗区垂直深度(AFV):≤2 厘米; (2) 羊水指数(AFI):≤5 厘米。 指在妊娠 20 周以后、未满 37 周胎膜在临产前发生的胎膜破裂。 指在妊娠期病原微生物进入羊膜腔引起的感染,包括羊水感染、胎膜感染或胎盘感染, 可引起孕产妇体温升高、脉率增快、胎心率增快等临床表现。 并经腹羊膜腔穿刺检查,并满足下述条件方法之一: (1) 羊水细菌培养:找到病原微生物; (2) 羊水涂片革兰染色检查:找到病原微生物; (3) 羊水涂片计数白细胞:≥30 个白细胞/ml。 指分娩时以子宫内面翻出为特征的并发症。包括下面二者之一: (1) 部分翻出:宫底翻出于子宫下段及子宫颈口; (2) 完全翻出:子宫体部及下段完全翻出而暴露于阴道外。 指产后产生的抑郁,须经专科医生确诊,主要表现为产后心理不适、睡眠不足,持续和 14 产后严重抑郁 症 严重的情绪低落以及一系列症状。抑郁症有 9 个主要症状,只要以下症状至少存在 4 项, 持续了两周还不能缓解,且社会功能受损或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并排除器质性 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药物所致抑郁,即可诊断: (1) 兴趣丧失,没有愉快感; (2) 精力减退,常有无缘无故的疲乏感; (3) 反应变慢,或者情绪容易激动、亢奋,也容易被激怒; (4) 自我评价过低,时常自责或有内疚感; (5) 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对一些日常生活小事也难以决断; (6) 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 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 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 性欲减退。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条款 2.1“除外责任”中“因精神和行为障碍而 导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 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除外责任限制。 多发生于妊娠末期,以黄疸、凝血障碍、脑病及肝脏小滴脂肪变性为特征。确诊需行 B 15 妊娠期急性脂 肪肝 超定位下肝穿刺活检,病理符合妊娠急性脂肪肝改变。 16 围产期心肌病 17 妊娠期重度贫 血 指孕产妇在妊娠满 28 周后至产后 6 个月内发生的扩张性心肌病,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1) 投保前无心血管系统疾病史; (2) 上述妊娠期间出现心力衰竭但不能确定心力衰竭的确切原因。 指孕产妇在妊娠后首次出现贫血,且外周血血红蛋白≤60g/L。 18 分娩并发膀胱 破裂 在保障范围内。 指孕产妇分娩时出现膀胱破裂,需尽快行手术治疗,分娩前及分娩后出现的膀胱破裂不 19 无脐带综合症 20 脐带肿瘤 21 胎盘早剥 22 子痫症 指发育异常导致胎盘直接与胎儿腹壁相连,合并内脏外翻。 为脐带血管上皮肿瘤,可发生于脐带的任何部位,多发生于脐带的胎盘端,包括畸胎瘤、 血管瘤、粘液瘤等。 指妊娠 20 周后或分娩期,正常位置的胎盘在胎儿娩出前,部分或全部从子宫壁剥离。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持续高于 160mmHg/110mmHg、蛋白尿≧ 5g/24h 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 搐或者昏迷。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 血肌酐升高(>1.6mg/dl); (2) 少尿(24 小时总尿量少于 500 毫升); (3) 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 肺水肿; (5) 黄疸进行性加重; (6) 胎儿宫内死亡; (7) 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附录 3 妊娠严重疾病定义 1 2 3 4 附录 4 1 2 3 4 弥漫性血管内 凝血 侵蚀性葡萄胎 羊水栓塞 子宫破裂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妊娠严重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指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是一种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 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 血小板计数<100×109/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 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 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 FDP〉20mg/L; (4) 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 3 秒以上。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 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 凝血(DIC)、肾功能衰竭等一系列病理改变的严重分娩并发症。分娩过程中,出现下 列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的情况之一,即可诊断: (1) 血压骤降或心脏骤停; (2) 急性缺氧或呼吸困难、发绀或呼吸停止; (3) 凝血机制障碍,或无法解释的严重出血。 指在妊娠晚期或分娩期子宫体部或子宫下段发生裂开,需尽快行手术治疗。先兆子宫破 裂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先天性疾病定义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先天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主险合同条款 2.1“除外责任”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除外责任限制。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 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 指先天性腹壁发育不全,在脐旁有全层腹壁缺损,内脏自缺损处脱出,又称脐旁裂。须 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脐膨出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进行性脑脊髓液积存在脑室而导致的致命性疾病。 指一种大脑发育不健全的先天性异常,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存在大脑性瘫痪。 脊柱裂或颅裂 先天性腹裂 先天性脑积水 先天性大脑发 育不全 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性脊椎裂,以及由头颅 X 线摄片发现的颅骨缺失没 有无隆起包块和神经症状的隐性颅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5 先天性室间隔 缺损 6 法乐氏四联症 指因心室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室间的异常交通,在心室水平产生左向右分流的 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实际接受了室间隔缺损外科手术或导 管介入治疗,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须由超声 心动、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以下四种 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1) 右心室流出道狭窄(肺动脉狭窄); (2) 室间隔缺损; (3) 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 (4) 右心室肥厚。 指因胚胎发育异常导致大动脉位置及它们与心室连接不一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超声心 动或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位于前方,起于右心室,接受体循环的静脉 血;肺动脉位于后方,起于左心室,接受经肺循环氧和的动脉血。 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须经 X 线胃管检查或 X 线造影检查证实,存在下 列情况之一者: (1) 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无瘘; (2) 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有瘘与气管相通; (3) 无食管闭锁,但有瘘与气管相通。 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唇裂伴腭裂,单纯唇裂、单纯腭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先天性会阴部肛门缺如,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低位直肠肛管畸形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在胎儿发育过程中,晶状体发育障碍所致的晶状体混浊,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7 完全性大动脉 转位 8 先天性食管闭 锁或食管气管 瘘 9 唇腭裂 10 先天性肛门闭 锁 11 先天性白内障 (本页以下空白)

回答时间:2021/6/26 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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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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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1/6/26 21: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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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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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1/6/26 18:30:29
有帮助1
刘佳雯

平安幸孕星

回答时间:2021/6/26 17:54:29
有帮助1
郑敏

买生育险

回答时间:2021/6/26 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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