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全心全意保障计划具体条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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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建政

泰康全心全意条款哪里看?泰康人寿新推出的泰康全心全意保障计划分为A、B两款。其中A款包含了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而B款包括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及住院保证金,那么,A、B两款的保险责任哪些呢?我们通过泰康全心全意A、B条款来了解一下: >>泰康全心全意产品介绍 >>泰康全心全意保障计划费率表 >>泰康全心全意保障计划A款和B款区别 泰康全心全意A条款 保障内容 1、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一般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一般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3、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18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但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18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但未满75周岁,且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4)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且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5、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7、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8、成年男性特种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男性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成年男性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成年男性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9、成年女性特种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女性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成年女性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成年女性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泰康全心全意B条款 保障内容 1、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心全意B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之和。 3、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关注“希财保”(csaibaoxian)微信公众号,为您提供专业产品分析、保险评测与攻略,更有保险精选,手机直投,“希财保”在手,轻松保无忧! 泰康全心全意条款哪里看? 泰康人寿新推出的泰康全心全意保障计划分为A、B两款。 其中A款包含了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而B款包括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及住院保证金,那么,A、B两款的保险责任哪些呢? 我们通过泰康全心全意A、B条款来了解一下: >>泰康全心全意产品介绍 >>泰康全心全意保障计划费率表 >>泰康全心全意保障计划A款和B款区别 泰康全心全意A条款 保障内容 1、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 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一般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一般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3、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18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但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4、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高残,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18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且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但未满75周岁,且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4)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且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5、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7、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8、成年男性特种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男性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成年男性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成年男性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9、成年女性特种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女性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成年女性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成年女性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泰康全心全意B条款 保障内容 1、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含交费期间届满日),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心全意B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之和。 3、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条件的住院治疗, 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 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请关注太保金佑人生管重疾加轻症按保额分红!

回答时间:2017/9/9 21: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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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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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7/9/6 22: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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